審計服務

Ø   稅務簽證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
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Ø   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濟部901212商第09002262150號》
茲依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108會計年度開始簽證門檻為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末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公司,但營業收入淨額達一億元,或年底員工人數達100人。

Ø   融資簽證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十八條規定》
最近一年內新設立之授信戶總授信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得以會計師驗資簽證及已附聲明書之自編財務報表代替。

Ø   協議程序及特殊目的查核簽證

針對客戶之特殊需要,承辦各項專案查核工作,諸如公司淨值之查核及財務狀況評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