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應開立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如誤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該分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銷售對象不論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查定課徵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以免被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