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投保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為要保人,保單於其死亡前期滿,死亡時遺有應領未領之滿期保險金,該滿期保險金為被繼承人所遺之債權財產,應併計遺產總額課徵。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98年2月11日投保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6年期養老保險、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為要保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乙君之保單,該保單於其死亡前104年2月11日期滿,甲君於104年11月20日死亡時,有應領未領之滿期保險金計2,700萬餘元,該滿期保險金為甲君所遺之債權財產,應併計遺產總額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應領未領之滿期保險金,尚非屬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及保險法第112條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該滿期保險金應併計遺產總額課徵,納稅義務人應加以注意,避免漏報遭補稅處罰。另外,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補報補繳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