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未來發票可以對獎嗎?

王小姐來電詢問,109年8月底到臺南某店家消費,卻拿到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可以對獎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如雙月份最後幾天,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銷售貨物或勞務又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以次期統一發票開立交付消費者尚無違法。消費者拿到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依統一發票刊印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不影響對獎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店家於109年8月30日銷售貨物時,因109年7-8月份統一發票已用罄,向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核准提前使用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並交付消費者,則消費者應以109年9-10月份統一發票號碼對獎。甲店家則應將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即109年8月30日至31日之銷售額)併入109年7-8月份營業稅申報。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於申購統一發票前,審慎評估每期須用統一發票數量,若有發生不敷使用等特殊情形,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應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並於交付非當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時,告知消費者,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