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結束營業時所餘存貨及資產,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結束營業時所餘存貨及資產,不論是由債權人搬走抵償債款,或分配給股東或員工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要以為未收取價款就不需要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