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確定案件得以不同方式提供擔保聲請免除假扣押

基隆關表示,業者如遇有未確定案件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限制者,可主動向海關申請繳納欠繳總額之保證金,或以現金以外方式提供擔保,以免進、出口貨物遭暫停放行作業影響通關時效。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當受處分人或納稅義務人收到處分書或補稅函(稅單)時便有繳納義務,如為補稅金額或處分書應繳金額單計或合計逾新臺幣50萬元之未確定案件,除以現金擔保方式外,亦可提出下列與欠繳總額同額之擔保:1.政府發行之公債、2.銀行定期存單、3.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4.信託投資公司1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5.授信機構之保證、6.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前述第1至第4項及第6項並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海關取得上述擔保後,依法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請撤銷其假扣押執行或解除保全措施,而業者遭暫停放行作業之貨物即可予以正常通關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