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因借貸關係所獲取的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利息所得,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故民眾如有以自有資金借給他人而收取利息所得,亦應併入收取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該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非源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非所得稅法規定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項目,無全年27萬元以內扣除規定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洽該局詢問,其因友人乙君有資金需求,甲君以自有資金500萬元借予乙君,乙君以其土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雙方約定由乙君按月清償借貸本金及給付利息,當年度共清償550萬元,扣除借貸本金500萬元後,多收取的50萬元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表示,甲君多收取的50萬元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利息所得,應計入收取年度的所得,依規定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因借貸關係而取得超過借貸本金的金額,核屬利息所得性質,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