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在台進行投資,以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規定,企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3年內,用以投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項租稅優惠,在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就可開始適用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實務作業,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詳細規範有關實質投資的範圍、投資期限、金額門檻、限制規定、申報適用程序、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於分派股利後尚餘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投資期限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甲公司於108年11月30日購買機器設備150萬元,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150萬元,並就未分配盈餘350萬元(500萬元-15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17.5萬元(350萬元×5%)。嗣後甲公司於110年1月31日再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購買機器設備250萬元,則此時甲公司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1月3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項目250萬元,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2.5萬元(250萬元×5%)。
該局提醒企業,在進行規劃、添購資產設備時,可多加利用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不但可擴大成長需求,又可享受租稅減免優惠,大幅提升投資的效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