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已於109年1月15日聯合辦理公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結果為(1)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2)無應補或應退稅款、(3)應補稅款符合免徵規定,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9年1月15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的效力。
該局說明,本次公告案件依法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有疑義,或欲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地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指出,公告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有填具存款帳號者,應退稅款已於109年1月20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存款帳戶,其餘未採用轉帳退稅的案件,則寄發退稅憑單(支票)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支票)後,應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錯誤或計算錯誤者,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末日為109年1月25日,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順延至109年1月30日),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公告核定的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109年2月14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