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倘不繼續使用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不足數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廢料售價收入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數額則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可自行預估耐用年數及殘值,續提折舊,以反映繼續使用的經濟實質,而繼續提列折舊計算的公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平均法為例,為原留殘值減除重行估列的殘值,再除以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後的金額〔即(原留殘值-重行估列的殘值)÷估計尚可使用的年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置機器設備按平均法計算折舊,於耐用年限屆滿,原留殘值為100萬元,仍繼續使用,預估可再使用4年,重新估計殘值為20萬元,經依公式重新計算每年折舊為20萬元〔(原留殘值100萬元-重行估列的殘值20萬元)÷4年=20萬元〕,則該機器設備每年可再提列折舊2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預估耐用年數及殘值,再據以計算每年可再提列的金額,續提折舊。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