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存款,如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該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該局於實務查核發現,迭有納稅義務人誤以為於被繼承人生前以現金提領銀行存款,即可免併計遺產課稅,疏未留意於被繼承人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存款,如無法證明資金用途者,仍應併計課稅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審理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之子乙君於甲君死亡前1日,自甲君銀行存款帳戶提領現金計350萬元,繼承人未列報為甲君遺產,該局嗣向醫院查得甲君於前揭提款期間已意識不清,且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又繼承人未能說明提領該存款的用途,遂將該筆存款併計遺產總額課稅,並處罰鍰。乙君主張係被繼承人吩咐其代為提領後交被繼承人使用,非屬遺產等語,惟仍無法提出提領存款為被繼承人使用的用途證明,乃予否准乙君的主張。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生前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被繼承人存款,如果提領存款係為支付被繼承人的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費用,應提示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單據,證明提領存款的資金用途,若無法提出該項提款用途的相關證明者,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