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保法上路,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5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並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受課稅之權利,以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人性尊嚴,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7.5萬元,。
該分局舉例說明,以一家8口(夫妻、2個小孩、岳父65歲、岳母65歲、母65歲、父71歲、採標準扣除額、2個小孩念高中、利息收入1萬、父親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有聘僱外勞看護、全戶稅率為12%)為例,其當年度全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40萬元(17.5萬元×8人),該申報戶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74.8萬元(8.8萬元×7人+13.2萬元×1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儲蓄特別扣除額1萬、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合計131.8萬,較全戶基本生活費總額140萬元為低,有基本生活費差額8.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以保障納稅義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最低生活所需。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