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償向股東借用房地,代付房地稅捐視同租金支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公司股東無償提供營業場所,但約定由公司負擔房屋相關稅捐及水電費,應如何列報支出,有需要辦理租金扣繳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股東以其私人所有房地無償借與公司使用,經約定由公司負擔該房地之稅捐,依稅法規定乃視同租金支出,惟該約定由借用人代付之費用,既未給付與出借人,可免予扣繳稅款,但仍須列單申報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給出借人;至於借用房屋期間,因借用人使用而代付之水電費、電話費及因借用人使用所發生之修繕費,如果不是變相補貼出借人,就可以按其支出科目列支水電費、電話費及修繕費,而不視為出借人之租金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