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售下腳、廢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製造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使用原物料常會產生下腳,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鐵削,或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致不堪用於製造產品,營業人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取得代價者,屬銷售貨物行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鎢金屬可耐超高溫,係製造業生產重要原料之一,因其市場交易價格高,且具稀少性,目前國內除進口外,下腳廢料回收再加工亦是重要來源。中區國稅局最近發現轄內A公司從事鎢鋼鋸片生產銷售業務,產製過程中,常有零星鎢鋼材料或瑕疵品等下腳或廢料產生,經查該公司104至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其未將銷售下腳或廢料收入列為收入或成本減項,該局並查調A公司負責人之銀行帳戶發現常有低於50萬元現金頻繁存入,經深入查核發現係該公司銷售鎢鋼下腳廢料之收入,涉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4,757萬餘元,嗣後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7萬餘元,並依法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下腳或廢料因一時疏忽未申報繳納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