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列舉扣除額已超過年所得,仍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係採由納稅義務人自動申報並繳納稅款之制度,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其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得免辦理結算申報外,均須於規定之期限內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方可於一般扣除額中就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擇一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關於一般扣除額之規定,係考量納稅義務人生活需要支出之扣除,其中列舉扣除項目,須由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並舉證證明確實有該項支出,構成其生活負擔,始准予扣除,否則僅得以標準扣除額定額扣除,若納稅義務人不符合免辦理結算申報所規定之要件,又欲主張適用列舉扣除額之規定時,請記得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就只能適用標準扣除額,不得再主張欲採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甲君106年度有薪資、營利等所得合計70餘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故依規定甲君應該要自行辦理結算申報,惟其誤以為扣除醫療費用已無應納稅額,所以沒有辦理結算申報,嗣經該局查獲甲君未辦理申報,除以標準扣除額核算扣除金額向甲君補徵稅額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適用列舉扣除額,經計算結果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供稽徵機關核認,否則經稽徵機關以未申報案件核定補稅,將無法改按列舉扣除方式核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