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所得稅各式憑單是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方式,而且自108年1月1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個人)的分離課稅所得憑單亦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該分局說明,所得人如為居住者個人,申報單位僅需於網路申報系統之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得免於每年2月10日前將憑單填發予所得人,可以節省憑單寄送成本,又能減紙做環保。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109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8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含分離課稅所得)、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三、扣繳、免扣繳、股利資料或分離課稅憑單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該分局特別提醒,符合適用免填發憑單之所得人如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且應提供所得人多元且便利之申請及收受憑單管道,以維所得人權益。
資料來源: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