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度起個人薪資所得可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適用

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為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修正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計算可採定額減除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相關規定如下:
一、定額減除:維持現行薪資收入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8年度每人最高可扣除新臺幣20萬元)方式。
二、特定費用減除: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由所得人負擔之必要費用,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核實列舉減除。得自薪資收入減除之特定費用有下列3項: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若可減除之特定費用金額高於定額(20萬元),民眾得選擇舉證費用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但不可同時採用定額減除 及列報特定費用減除。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