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回境外資金第1年適用稅率8%,申請期限至109年8月14日止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專法)及相關資金管理、課稅、投資子法已自108年8月15日施行施行期間為2年。資金專法施行第1年申請匯回的資金經核准後,適用稅率為8%,第2年適用稅率則為10%。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第1年較低的稅率,請注意申請期限儘早規劃,於109年8月14日前提出申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均已建置「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網站專區,放置相關法令規定、疑義解答及專人諮詢窗口,民眾可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