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或離婚之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個人於年度中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或離婚者,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982條及第1050條規定,我國婚姻制度採「登記」制,不論結婚或是離婚,都應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係以戶政機關登記的婚姻狀態為準,倘納稅義務人全年度均無婚姻關係時,則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至年度中結婚或離婚之當年度,則可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07年底舉辦喜宴,於108年初始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在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甲君與乙君於107年度並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全年度均無婚姻關係,該局乃協助甲君、乙君分別以單身身分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君與乙君已於108年初登記結婚,故甲君於109年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選擇與配偶乙君分開或合併申報;如採合併申報者,則可列報配偶乙君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年度有合於民法規定的婚姻關係存在,始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因誤列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