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費用,應有僱用事實,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之存入清單等憑證,供國稅局查核認定確有僱用員工事實,始可列報薪資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期查得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虛報A君薪資費用48萬元,甲公司雖主張確係該公司員工,惟經該局查得105年度A君在乙公司上班之在職證明及實際領薪資等相關資料,而甲公司卻無法提示A君之薪資簽收憑證,亦無其他足以證明甲公司有僱用事實及已支付薪資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乃剔除甲公司虛報A君薪資費用48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薪資支出應有僱用員工的事實,且應妥善保存各項成本費用之憑證及付款資料,核實入帳;若已有虛報薪資的情況,應儘速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