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債權因和解致無法收回,可取具法院或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證明文件,列報呆帳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倘因與債務人和解致無法收回者,應取具法院或商業會、工商會的和解證明文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取具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其中因債權和解致不能收回者,如為法院的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的和解或訴訟上的和解,應有法院的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的和解,應有和解筆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應有法院審查核定之調解文件倘自行和解僅取得和解協議書及律師憑證的證明文件,則不能據以認列呆帳損失

營利事業,債權和解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免不符規定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