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長照需求,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12萬元,於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無論是否聘僱外勞、入住長照機構或由家人自行照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符合前開資格者每人每年可定額減除12萬元。
另為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本項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就其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108年度為670萬元)者,均不適用長照特別扣除的規定。
該所補充說明,個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前開身心失能者適用條件者,除原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並可再扣除長照扣除額12萬元,合計可減除32萬元,可有效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